亦莊擔?!傲≌n堂”第五期
公務交往的禮品不能占為己有
刑法
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,“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,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,數額較大的”,依法定罪處罰。
《關于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》
(1993年2月5日起實施)第七條規定,在對外公務活動中,對方贈送禮金、有價證券時,應當予以謝絕;確實難以謝絕的,所收禮金、有價證券必須一律上繳國庫。第八條規定,在對外公務活動中,不得私相接受禮品,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禮品。
紀法解讀:
在交往活動中,有時免不了會互贈禮品。但是,需要明白的是,什么樣的情況下對什么對象可以送禮品,應送些什么樣的禮品;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接受對方的禮品,接受禮品后哪些需要登記上交,哪些可以歸本人或本單位處理。對此,都有詳細規定。這些規定對于規范對內、對外公務活動、嚴肅外事紀律、保持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廉潔奉公、樹立黨和國家良好形象,具有重要意義。
注意:
1.對“禮品”要登記交公,不能占為己有。